Article 41
In force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批准采砂;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三)不履行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四)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
(五)截留、挪用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
(六)其他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