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发展林业:

(一)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和木材经营管理体制;

(二)组织全社会兴办林业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三)在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造林绿化专项经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林业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安排造林绿化资金,专门用于建设用材林、原料林基地和营造防护林、风景林、特种用途林;

(五)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推行木材综合利用、节约代用和改能、改灶节材措施;

(六)组织制定林业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实行科技兴林。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