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制度,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旅游投诉监督电话、网站等,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45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可以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由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即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