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除采取国家规定的紧急措施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撤离危险地区的居民;

(二)设定警戒区域,禁止非应急人员进入;

(三)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协调社会力量提供援助;

(四)向单位和个人征用、调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五)组织调配志愿者和灾区有能力的公民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并为其提供信息和后勤保障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