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政务限时办理制度,对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的审批事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完成审批事项的,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但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