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文物保护单位在条件具备、保障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应当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向公众开放。开放内容和接待容量应当根据其总体保护规划确定。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陈列、展示所收藏的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实行门票减免。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必要的文物资源信息,并对文物利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