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签订加盟经营合同。

被加盟人应当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经营行为、运营安全、业务流程、用户投诉、损失赔偿等方面对加盟人实行统一管理,向用户提供统一的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对加盟人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加盟人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