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
(二)无故积压邮件、汇款;
(三)撕揭邮票;
(四)无故拒绝、拖延、中断应当为用户办理的邮政服务;
(五)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六)强迫、误导或者限定用户使用指定的业务,向用户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七)野蛮分拣,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处理邮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