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镇、乡和村庄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村级公共资源,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将村邮站与农村公共服务平台相结合,明确村邮站建设以及运营的责任主体,经费纳入农村公益服务范畴,由各级财政合理负担。
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邮政企业委托村邮站代办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以外业务的,应当与村邮站签订协议,支付代办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