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违法销售的棺材等土葬用品,可以并处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土葬用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