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行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不相符合的元件和零配件的;
(二)以夸大故障等手段欺骗消费者,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不向消费者提供故障维修单据的;
(四)拒不履行免费返修义务的;
(五)设立的特约维修服务网点未向当地行业管理机构备案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