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

(二)对未经节能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

(三)干扰监督检查对象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向监督检查对象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