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调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优先采购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以下节能措施:

(一)推广、使用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和新能源、节能环保交通运输工具;

(二)生产、使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三)采用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技术;

(四)开发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资源;

(五)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节能建筑材料、技术和产品;

(六)对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七)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市场机制参与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用能管理;

(八)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节能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