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发布前必须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医疗、化妆品、农(林)作物种子、种苗、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应经发布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

食品、酒类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