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消费者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消费者权益争议进行调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调解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向消费者告知不能受理的理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定受理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调查、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根据争议双方的要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经营者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