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加工、修理业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加工、修理所需的零配件以及材料的性能、修理期限、费用、修理风险等真实情况;应当在向消费者出具的取货凭证上载明加工或者修理的商品名称、数量、项目、识别码、条形码、费用以及消费者提出加工或者修理的规格、款式、质量要求、所需材料和取货日期等内容,保证加工、修理质量,按期交货。

经营者在加工、修理过程中不得偷换加工、修理的商品或者商品的原材料、零配件,不得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不得虚列加工、修理项目或者虚报更换的零配件,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使用的零配件和材料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无故拖延和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经营者对已经加工、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包修期限自商品加工、修复完成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