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及其场所。

前款所称体育项目是指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公布开展的项目和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公布开展的项目。体育经营活动包括:

(一)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

(二)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信息服务;

(五)体育经纪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