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复垦,并自复垦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平方米20-80元的土地复垦费,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