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医疗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敬老、养老、助老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相关活动,引导老年人成立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人组织,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巡访制度,及时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孤寡老年人、独居老年人和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等的身体和生活状况。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