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扶持办法,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运营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兴建和运营的公益性养老机构,或者向其他公益性养老机构的捐资捐赠,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运营减半或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办理使用电信、邮政、广播电视有线传输业务享受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养老设施、养老服务投入资金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