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市场名称、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者进场经营,由市场开办者从事经营服务管理,进行集中、公开交易商品的现货市场。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投资开办市场或者从事市场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