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经营者在商品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二)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三)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利用计量器具作弊;
(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六)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和其他欺诈行为;
(七)拒绝、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
(八)损坏商品市场设施或者财物;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