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四)项和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不进行倒残处理的;
(二)对出站的钢瓶不进行复检的;
(三)从液化石油气槽车上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气的;
(四)将瓶装燃气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五)、(六)项规定以及在燃气充装中有计量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