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作业前,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
(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确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将安全保护协议、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审批手续报送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四)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并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申请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