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经营燃气充装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充装业务。

燃气充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进行倒残处理;

(二)对出站的钢瓶进行复检;

(三)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对使用的钢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在检验合格的钢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未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的钢瓶不得出站;

(四)不得从液化石油气槽车上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气;

(五)不得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六)不得给报废、改装、漏气、超重和超过规定误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