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二)为用户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

(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