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Chapter 2 新建建筑节能Article 7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文件审查工作。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