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报以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环境质量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