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医疗废弃物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镇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纳入当地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步在乡(镇)、村(屯)建设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