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自治区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