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Article 2In force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规定。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Article 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