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拟定农业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 组织农业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业环境质量、农产品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情况的报告;
(四)对直接影响农业环境的建设项目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五)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农业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农业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六)发展生态农业,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促进农业环境质量的良性循环。
地方农业环境保护标准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