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二)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从事影响考生考试的施工作业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