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减少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本行政区域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情况和重点排污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众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