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一)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

(二)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煤层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

(三)完善集中供热、供气工程;

(四)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程;

(五)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

(六)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