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工作的行业指导、宣传推广、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