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和商品: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和过期失效的商品;
(二)毒品、走私物品、赃物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三)假冒伪劣以及质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品;
(四)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
(五)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而未取得许可证的商品;
(六)淫秽、封建迷信出版物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八)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和商品。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