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协商解决下列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一)本级政府拟制定或者三方任何一方认为应当制定的协调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劳动标准条件的制定、修改;
(二)对《劳动法》、《工会法》及其他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解决实施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三)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在本地区推行和完善;
(四)对劳动保护、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联合调查;
(五)职工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
(六)劳动争议和其他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