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跨市(地)江河的防洪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地)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所在地市(地)、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防洪规划与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拉萨市、日喀则市、八一镇等防洪规划,由拉萨市、日喀则市人民政府、林芝地区行署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与区域防洪规划编制,防洪规划审批后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