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治区个别副主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