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标志、顶灯、里程计价器或者未按里程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或者拒载、甩客、故意绕道的;
(二)不按规定对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车、教学车辆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的;
(三)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安装、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运行状态监控设备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
(五)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六)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或者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揽客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
(八)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者不按月结算所代售票款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