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客运班线经营权期限为四年至八年。同一客运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客运班线经营权转让应当依法进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运班线经营者的车辆类型等级、班线类别和资质条件等确定经营权期限。

客运班线经营权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构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原许可机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未发生特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二)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三)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四)诚信经营、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达到优良等次。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