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流动人口管理和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协助辖区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居住在本单位的流动人口。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