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整改,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必要时可以商请检察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和检查。

行政机关分阶段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将每一阶段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回复。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书面回复的,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履行职责或者不属于违法行使职权、行政不作为的,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资料并说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