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在法定期限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