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需要组织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现场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