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明确部门监管范围,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将安全生产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重点目标责任制和有关部门绩效考评内容,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