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立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
(二)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
(三)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危险作业、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