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设置在车站、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