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5,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0
- Articles
- 16 articles
(2019年8月16日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其他县(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时间和种类,并予以公布。
市、县(市)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传统建筑;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军事设施保护区;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机构;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场所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商品交易市场;
(十)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配合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性宣传。
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查处,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一)不履行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未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